阿联酋中央银行澄清说,根据修订后的《商业交易法》,从账户中开出支票然后提取余额,或故意以防止支票被兑现的方式书写或签署支票,或在没有有效理由的情况下要求银行不兑现支票,这些都将是刑事犯罪。
该法于1月2日生效,将在该国的银行框架中引入最佳国际惯例。
监管机构说,这些变化巩固了司法原则,在支票受益人(持票人)尽快实现其权利的利益和出票人消除因不支付支票而提起的任何刑事案件的利益之间取得了平衡。
中央银行已经发起了一个解释这些变化的运动,它是客观的。它的目的是
提高支票使用者对无足够资金签发支票的非刑事化的认识。
提高支票使用者对不支付部分支票金额的犯罪行为的认识。
提高支票使用者对在没有足够资金的情况下签发支票的更严厉行政处罚的认识。
澄清实施支票部分支付的机制;以及
澄清支票部分支付的程序,并明确支票使用者的权利。
给银行的主要信息
伪造行为的处罚
什么时候签发空头支票可以成为刑事犯罪
与欺诈和滥用支票有关的案件仍将被定罪,这些案件涉及关闭账户,或在签发支票前,或在将支票提交给银行兑现前提取全部余额。或者如果账户被冻结,故意以阻止支票兑现的方式书写或签署支票。
银行的选择有限
虽然法律允许银行在收到反对支付的情况下不支付,但修正案缩小了允许这种反对的情况,从而将其限制在支票丢失和持票人破产的情况下,这样支票就能发挥其作为支付工具的预期功能。
已经制定了强有力的民事替代方案,导致以最简单的方式收取支票的价值,包括
责成银行支付支票(至少是部分);
将出票人银行账户中的非足额资金的支票作为执行文件,直接通过执行法官执行,而不需要诉诸于冗长的法律程序。
这意味着不需要向警方报案,也不需要向警方和检察机关投诉,然后再向法院起诉。在这种情况下,支票具有执行保证金的权力,不需要法院的裁决,这应该能加快法律行动,使银行能够行使其权利,并简化获得支票价值的程序。
对不遵守规定的处罚
对法人(银行和金融机构除外)进行了新的修订,包括处以罚款,吊销执照6个月,以及吊销执照或解散屡次违规的法人实体。
递交支票的截止日期
这个日期在受益人或银行面前没有约束力,它的过期并不排除从出票银行收取其价值,因为它并不导致支票失去其作为支付工具的性质。然而,监管机构澄清说,支票过期限制了受益人对出票人的索赔。
如果出票人证明在6个月内有资金可用,而持票人没有将支票提交给银行以收取其价值,并通过非出票人的行为提取该金额,则持票人对支票价值的追索权将被出票人没收。
支票的部分支付
如果认为这样做符合持票人的利益,如果出票人的财务状况不佳,或者如果从债务中节省出可以节省的东西符合他的利益,那么支票的持票人可以接受部分付款并推迟支付剩余部分。
如果账户中的可用金额少于支票的金额,银行必须对其掌握的金额进行部分支付,除非持票人拒绝这样做。在这种情况下,银行应在支票背面标明每笔部分付款,并将原始支票连同付款证明交还持票人(根据正在与银行讨论的机制,不久将分发)。
如果是通过持票人/受益人的银行收款,后者将向持票人/受益人出具部分付款证明。银行应保留一份部分支付的支票的复印件和由其签发的部分支付证明的复印件。
新修正案规定的刑罚
如果出票人故意违背事实,宣称不具备支付支票的对价,则将受到处罚。或者说对价是有的,但低于支票的价值。
恶意拒绝向没有提出有效异议的持票人支付支票的价值,尽管支付支票的对价是可用的
在银行没有写上不付款声明的情况下,该声明必须写在支票本身上并注明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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