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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董事轻生害房成凶宅 拥继承权的2兄弟判赔房东2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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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董事轻生害房成凶宅 拥继承权的2兄弟判赔房东25万

2022-11-12 22:05| 发布者: 習慣成型| 查看: 1062 |原作者: 習慣成型|来自: https://www.orientaldaily.com.my/news/international/2022/11/12/525654
摘要: 台湾某科技厂陈姓董事因故在台中租屋处轻生,庄姓房东主张房子变成“凶宅”价值减损,对陈有继承权的2名兄弟求偿206万元(约...

台湾某科技厂陈姓董事因故在台中租屋处轻生,庄姓房东主张房子变成“凶宅”价值减损,对陈有继承权的2名兄弟求偿206万元(约31万令吉)。法院审酌,陈男以违背善良风俗行为结束生命,害该房价值降低有因果关系,经参酌鉴价报告等判陈的兄弟应给付庄169万多元(约25万令吉),可上诉。

据台媒报导,庄姓房东主张,陈男去年2月与他签约,以每月租金2万3000元(约3千400令吉)租下该房子,没想到同年8月陈男就在屋内轻生,导致他的房子变成凶宅价值减损。

此外,当初合约也已注明“如乙方(承租人)个人行为造成凶宅,乙方需负全部责任”,因此对陈男有继承权的2名兄弟提求偿206万3612元(约31万令吉)。

后来,陈男的兄弟抗议,声称需视实际上确有形成市场接受度及价值低落情况,若没有遭物理上毁损,仍可承租给他人。

加上陈男轻生是瞬间意念所致,难认有背于善良风俗行为或未尽善良管理人注意义务。

台中地院指出,根据内政部函释所谓“凶宅”指建物曾发生凶杀、自杀等非自然死亡事故房屋,在不动产市场交易机会、价格及租金水准都会较低,且强制执行法第81条第2项也规定,房屋是否发生“非自然死亡”事故,为法定不动产交易所应揭露的重要资讯。

而根据房屋鉴价的报告,由于该屋因非自然死亡事故减损价值约百分之22.05,从原本评估价格738万元(约110万令吉)降至575万元(约85万令吉),减损金额达162万多元(约25万令吉),加上庄姓房东依契约诉请陈的兄弟负担律师费7万元(约1万令吉)。

因此法院认定,陈男因在他人房屋内轻生之违背善良风俗的行为而造成凶宅,造成房屋价值减损、房东支出律师费等,一共判陈的兄弟应给付他169万8117元(约25万令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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